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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案”进行时!宝宝胜算有多大?

2016-10-20 河北高院

10月1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以及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个案件,相继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13时13分许,王宝强与律师张起淮乘坐小红车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未接受媒体采访。现场有群众高喊:“宝强加油!”


▲王宝强乘坐小红车进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门口。 田昊 摄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门口,等待“宝马案”的记者云集。 田昊 摄


▲图片来自中新网


▲图片来自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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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中新网


因马蓉方已申请不公开审理,所以该案并不允许旁听。马蓉也申请不出庭,但在将来的庭审中,其至少有一次须当面对自己的婚姻态度进行表态。


今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微博,指责妻子马蓉在与王宝强婚姻存续期间,与王宝强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停止与宋喆的合作。随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马蓉要求离婚。王宝强称:


1、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王宝强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2、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股权等财产权益,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3、此外,王宝强目前又新增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随后,马蓉也委托律师将王宝强诉至朝阳区法院。她起诉称,8月14日00:21分,王宝强在其实名认证个人微博中发布声明。该微博发布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前述造谣内容,对其进行大肆诋毁、谩骂,甚至连两个年幼的孩子都不放过。马蓉认为,上述内容对其构成造谣诋毁,系恶意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减少因王宝强行为给两个年幼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诉至法院:


要求王宝强停止侵权,立即删除2016年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在其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


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与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两场官司在同一个法院、同一天下午召开庭前会议,这在近年来的北京朝阳法院也是极其少见的,但并非合并审理。“是审了一个接着审另一个。”王宝强律师张起淮称。


我们可以先看看宝强的离婚诉讼请求:争取孩子抚养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新增的精神抚慰金,提出这些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都在哪里?法院又会怎么判?


1、宝强能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宝强的律师在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因对方存在不当行为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要求无过错方也就是宝强来抚养孩子。而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也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与子女间的感情,还有经济能力等方面。


2、宝强的上亿财产怎么分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几个重要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同时,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给予补偿原则


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2、一方转移财产,可少分或不分的问题


今年国庆期间,最高法院发布了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6号离婚纠纷案,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在具体案件中某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要参考财产损害程度,并不是一出现转移财产就会被判净身出户。如果证据表明宝强的妻子有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宝强会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


3、宝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的条件


(1)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


(3)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一方出轨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


(4)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新增的索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来判定,需要出示的证据要能证明对方出轨的,一般是指对方与他人生有小孩,或有录音录像相片等证据,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发生性关系。


综合:正义网、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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